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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

     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建设局)、城乡规划局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、城管局(公用局、综合执法局)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,石家庄、张家口、保定市园林局:
      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,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,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,我厅对2009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,决定对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、可以继续适用的288件文件继续保留(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一);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上位法或者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,或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上位法已废止的,或已被新制定的或者修订后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上位法所涵盖的,或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的,或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200件文件予以废止(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二);对适应期已过、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2件文件宣布失效(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三)。
      本次清理结束后,我厅2009年12月31前颁发的规范性文件,凡是本文件没有公布保留的一律视为无效(不包括我厅颁布的规范、标准等技术规范),不再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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